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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申請流程|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

便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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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申請流程

【依照「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舉辦文化活動者,得向文化局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前項文化活動係指文學、美術、音樂、戲劇、舞蹈及講座等相關活動。但演藝廳以舉辦表演藝術活動或經文化局核准者為限。】

 

申請單位至遲須於預訂使用日30日前主動提出申請。(申請演藝廳場地請於使用日3個月前提出)

受理時間為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上班日(週二至週五,每天上午 8:30~下午 5:30)。

相關問題請洽04-26274568分機212與李先生聯絡。

  • 1場地查詢

    網站查詢:本中心網站 https://www.tcsac.gov.tw/Service/Reservation

    電話洽詢:04-26274568#212 李先生。

    現場洽詢:臺中市清水區忠貞路21號。

  • 2場地預約

    線上預約:本中心網站 https://www.tcsac.gov.tw/Service/Reservation

    電話預約:04-26274568#212 李先生。

    現場預約:臺中市清水區忠貞路21號。

  • 3場地申請

    演藝廳申請:請前往「表單下載」頁面,下載「演藝廳使用申請書」進行填寫及用印,並附上活動企劃書(含流程表)、演(職)員名冊、演藝團體登記證等資料申請。

    其它廳室申請:請前往「表單下載」頁面,下載「場地使用申請書」進行填寫及用印,並附上活動企劃書(含流程表)、人數資料、身分(團體)證等資料申請。

  • 4申請送件

    可採網路送件、郵寄或親送至本中心。(地址:436038 臺中市清水區忠貞路21號)

  • 5受理審查

    辦理審查:資料完整受理送審,資料不齊全者退回補正。

    函覆申請:約一週函覆申請者審查結果。

  • 6費用繳納

    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審查通過者請於活動前10日繳納。(可採現金繳納、匯款繳納或票據繳納)

    函覆申請:約一週函覆申請者審查結果。

    ※公庫無法用ATM轉入款項,請務必臨櫃匯款。

     

    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100年4月6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55780號令發布

    103年9月22日府授法規字第1030186714號令修正

                104年9月18日府授法規字第1040212627號令修正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發揮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場地功能,推廣文化活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本中心場地係指演藝廳、國際會議廳、戶外廣場及會議室。

    第四條  舉辦文化活動者,得向文化局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

      前項文化活動係指文學、美術、音樂、戲劇、舞蹈及講座等相關活動。但演藝廳以舉辦表演藝術活動或經文化局核准者為限。

    第五條  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者,應於使用日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並依場地類別檢附下列資料向文化局提出:

    一、演藝廳:活動企劃書、流程表、演(職)員名冊。

    二、國際會議廳、戶外廣場及會議室:活動企劃書、流程表、人數資料。

    申請使用本中心演藝廳者,其預訂使用日期不得超過申請日期六個月以上。

    第六條  前條申請經核准者,應於使用日前繳交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

      前項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標準如附表。

    第七條  文化局主辦或協辦之文化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

    第八條  (刪除)

    第九條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事由取消或更換檔期者,已繳交之費用全部無息退還。

      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事由取消或更換檔期者,已繳交之使用費全額退還,保證金退還二分之一。

    第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使用者,撤銷或廢止其核准:

    一、違背政府法令規章。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公共安全。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擅自將場地轉供他人使用。

    四、政黨政治及宗教活動。

    五、毀損本中心場地設備或有毀損之虞,經文化局認定不宜使用。

    六、違反本辦法或本中心場地使用規定情節重大,經文化局認定不宜使用。

    七、其他經文化局認定不宜使用之活動。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撤銷或廢止核准使用者,其已繳交之場地使用費按未使用日數比例退還;其已繳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使用本中心場地及器材設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場地使用完畢後,申請者應即將場地清理回復原狀,並檢附保證金收據,向文化局申請復原查核及退還保證金,經文化局查核無誤後,無息退還保證金。

      申請人未將場地清理回復原狀或毀損財物者,文化局得代為清理或修復,其費用由保證金支付,不足部分向申請人追償。

    第十二條       在本中心場地張貼宣傳海報、標語及搭建臨時性廣告招牌,應經文化局同意並在指定地點為之。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文化局另定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繳費方式

    現金繳納:週二至週五 8:30~17:30 請逕至港區藝術中心推廣股繳納。

    匯款繳納:戶名: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代辦經費專戶、帳號:278045194633、銀行:0042787 臺灣銀行中都分行。【場地費不含匯款手續費,匯款當日請將匯款單據註明申請者申請使用場地名稱申請使用日期金額後,傳真至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04-2627-4543)】

    票據繳納:開立郵政匯票、支票,受款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代辦經費專戶,郵寄地址:436038 臺中市清水區忠貞路21號(推廣股收) 。

    ※公庫無法用ATM轉入款項,請務必臨櫃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