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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港區藝術中心展覽申請簡章|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

新聞/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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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港區藝術中心展覽申請簡章

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展覽申請簡章

申請時間:
(一)    甲類:每年4月1日至15日受理次年度免送評審會審查者、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成立滿15年以上之團體展、本市學校美術相關系所科班畢業展及立案具全國性美術比賽性質之展覽申請。除免送評審會審查者外,由港藝中心依檔期及展場狀況辦理審查,排定其展出;未能排入者,港藝中心得於當年5月1日起逕送乙類申請。
(二)    乙類:每年5月1日至31日受理次年度一般藝術創作者、藝術團體或未通過甲類申請者,於當年6月至7月間辦理審查,經審查通過後,由港藝中心依檔期及展場狀況排定其展出。
(三)    各期收件截止日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得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申請方式:填具申請簡章附表一之場地使用申請表及附表二之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並備齊下列所需資料,裝訂成冊逕送(寄)港藝中心展演股,地址:436038臺中市清水區忠貞路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