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藝秀-舞台新秀專案 (收件日期:114年5月31日截止,郵戳為憑)
新藝秀-舞台新秀專案 (收件日期:114年5月31日截止,郵戳為憑)
內容:
一、宗旨: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港區中心)為提昇藝文風氣,並協助青年學子及教師累積專業舞台經驗,爰訂定本專案簡章。
二、資格:目前在校之學生或教師。
三、類別:音樂、舞蹈、戲劇、傳統戲曲及其他藝文表演活動。
四、審查程序:
(一)郵寄申請,請於信封上註明「新藝秀—舞台新秀專案」(申請書格式如後)。送件者統一由學校發函,以郵戳為憑或親送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展演股收。
(二)受理申請及審查時間:
1.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收件、並於6月30日前審查排定9月至隔年2月之表演活動。
2.每年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收件、並於11月30日前審查排定隔年3月至8月之表演活動。
(三)審查會議結束後一週內以公文將審查結果通知個別申請送件者,雙方並另訂契約書規範演出事宜。
(四)學校申請應於審查期限截止前送件,如遇有特殊情況需個別送件,得由港區中心另案審查。
五、審查重點:
(一)演出企劃書及相關演出之輔助資料(含演出者簡介、演出內容介紹、照片、平面資料、影音資料等)。
(二)表演藝術活動節目長度應在90分鐘內為宜。
(三)演出內容適合於港區中心演藝廳演出者。
六、演出者須知:
(一)港區中心為主辦單位,免費提供場地,票券得由港區中心印製。採售票方式辦理:
1.學生演出票價訂為50元。(備註:以學生演出為主,學生人數不足或演出需求時,教師可輔助學生演出,例如擔任指揮或少數演出樂器、聲部或角色等)
2.教師演出票價訂為100元。(備註:以教師演出為主)所得依規定繳入市庫,用以充實文化建設。
(二)申請「新藝秀—舞台新秀專案」經審查通過由港區中心安排演出者,應負責推廣該場演出活動票券250張以上。未在審查期間送件,由港區中心另案審查,同意安排演出者,應負責推廣該場演出活動票券350張以上。
(三)演出者應遵守港區中心劇場規範(參閱『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演藝廳使用須知』,請於港區中心網站http://www.tcsac.gov.tw瀏覽),港區中心並得建議節目內容。
(四)演出者提供之相關資料,港區中心得作為宣傳推廣之用途,並有重製之權利。
(五)經安排演出者,若無故取消表演場次,二年內不得向港區中心提出演出申請。
(六)港區中心對於演出過程皆做全程記錄,以為下次審查之參考。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審查:
(一)未經由學校發函申請者不予審查。
(二)前次演出未依演藝廳使用規範,並未能與港區中心配合者。
(三)前次演出售票率未達標準者(見演出者須知第二條款),一年內不審查。
(四)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
(五)相同學校(含不同科系)每次審查以2件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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