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藝術中心展覽申請-甲類每年4月1日至15日受理次年度
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展覽申請簡章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115年1月28日中市文視字第1150001735號函核定公告
一、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港藝中心)為鼓勵多元創作,提供藝術交流平臺,以提升藝文水準,特訂定本簡章。
二、展覽場地及開放時間詳如附表一。
三、申請時間:
(一) 甲類:每年4月1日至15日受理次年度免送評審會審查者、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成立滿15年以上之團體展、本市學校美術相關系所科班畢業展及立案具全國性美術比賽性質之展覽申請。除免送評審會審查者外,由港藝中心依檔期及展場狀況辦理審查,排定其展出;未能排入者,港藝中心得於當年5月1日起逕送乙類申請。
(二) 乙類:每年5月1日至31日受理次年度一般藝術創作者、藝術團體或未通過甲類申請者,於當年6月至7月間辦理審查,經審查通過後,由港藝中心依檔期及展場狀況排定其展出。
(三) 各期收件截止日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得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四、第三點第一款所稱免送評審會審查者,為曾任全國美術展、全國美展、全省美展、臺北市美展(臺北美術獎)、新北市美展、臺中市大墩美展、臺南市美展(南瀛獎)、高雄市美展(高雄獎)之評審委員;或申請展出項目曾獲全國美術展、全省美展、臺北市美展(臺北美術獎)、新北市美展、臺中市大墩美展、臺南市美展(南瀛獎)、高雄市美展(高雄獎)等其中一項連續三年獲前三名者;或榮獲總統文化獎、國家文藝獎、中山文藝獎等中央部會頒予之美術類成就獎者。
五、申請方式:填具附表一之場地使用申請表及附表二之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並備齊下列所需資料,裝訂成冊逕送(寄)港藝中心展演股,地址:436038臺中市清水區忠貞路21號。送審作品資料圖檔須以相紙沖印或輸出為6×8吋之彩色相片,並務請清晰。申請展覽應繳交之文件如下:
(一)個展:展出作品之6×8吋彩色相片10張或個人作品集(以近5年內出版之作品集為優先)。
(二)聯展(2至10人):每位參展者作品之6×8吋彩色相片各5張或作品集(以近5年內出版之作品集為優先)。
(三)團體展:
1.成立證明文件。
2.參展者名冊。
3.每位參展者作品之6×8吋彩色相片各1張或作品集(以近5年內出版之作品集為優先)。
(四)前三款應備文件中,屬裝置作品展出者,應提交作品空間模擬草圖之手稿及相片10張;屬影像多媒體(數位影像或錄影)展出者,應提供展出作品DVD Video光碟3至5分鐘簡約版(建議格式類型:WAV、MPG、MP4)。
六、申請規範:
(一) 申請者於同一年度僅能向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所屬各文化(藝術、藝文)中心擇一申請,且個展或聯展之任一展出者名單不得重複。
(二) 免送評審會審查者及個展或聯展之展出者,應於申請年度滿5年後,始得再提出申請。
(三) 本市學校美術相關系所科班畢業展以學校所在區域(依山、海、屯及城區劃分)逕送轄屬中心申請,港藝中心受理海區學校之申請。
(四) 本市成立滿15年以上之藝術團體或本市學校美術相關系所科班畢業展,得每年提出申請;其餘藝術團體或學校美展應於申請年度滿3年後,始能再提出申請。
(五) 申請資格不符者,或申請資料未齊備經通知限期補正而逾期不為補正者,不予受理;展出前發現者,取消其展出。申請資料不退還,請自行留檔,如有退還需求者,得於次年度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
(六) 經排定檔期後,未能如期展出者,應於原訂展出始日起算4個月前,以書面通知港藝中心,且不得延期,並於原訂展出次年度得再提出申請;如有違反,自原訂展出年度起算3年後方可再向港藝中心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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