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表演藝術活動申請審查簡章(8/31郵戳為憑截止收件)
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表演藝術活動申請審查簡章
修訂文號:103年4月10日331030007348號
113年5月15日331130009772號
114年1月2日331130028183號
一、宗旨:
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港藝中心)為推動本市多元表演藝術之發展,豐富民眾藝術文化生活並鼓勵表演藝術者及團體規劃優質節目演出,訂定本簡章以提供從事表演藝術工作者發表舞台。
二、申請資格:
(一)經中華民國政府立案之文化藝術事業、表演團體、國民小學以上之學校、節目經紀代理公司、人民團體或個人。
(二)團體申請者須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個人申請者僅限本人演出且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在校學生需由學校發函申請。
(三)申請計畫內容必須為表演藝術類,並符合港藝中心相關規定。
三、申請類別:音樂、舞蹈、戲劇、民俗技藝等表演藝術活動。
四、申請與審查時間:
(一) 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受理申請,同年3月審查7月至12月之節目。
(二) 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受理申請,同年9月審查次年1月至6月之節目。
五、送審資料
(一)演藝活動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演出計畫書(一式二份)
(三)影音資料光碟一份(內容為剪輯完成之3至5分鐘節目相關精華影音片段,請與申請之演出內容相符,將於審查會議現場播放供委員參考),影音檔以MP4格式為佳。
(四)團體立案或個人身分證影本
六、審查程序:
(一)申請單位須於每年2月28日及8月31日前(郵戳為憑)將送審資料寄至臺中市港 區藝術中心展演股收(請註明「演藝廳申請」字樣),逾期不予受理。
(二)港藝中心於每年3月及9月聘請專家、學者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委員就申請單位所提演出內容、活動效益、藝術水平、企劃完整性,作實質審核。(港藝中心得視實際狀況需要調整演出場地)。
七、演出票務:
港藝中心提供演藝廳或合適場地合辦,如為售票演出其票務由申請單位自行辦理,售票收入歸申請單位。
八、審查結果通知:審查結果於審查會議結束後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各申請單位。
九、審查重點:
(一)演出內容應為表演藝術性質且符合藝術水準。
(二)活動效益、創新、專業、規模、知名度、社教功能等。
(三)長期持續專業經營者(含經營管理之品質、組織架構、歷年演出經歷等)。
(四)計畫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五)演出經費及用途編列之合理性。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審查
(一)未依規定收件日期提出申請、附件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
(二)相同表演團體或個人,於同一年度相同之演出作品,業經港藝中心審查通過者。
(三)有違反本局港區藝術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演藝廳使用須知或相關規定者。
十一、考核與評鑑:
(一) 審查通過者,應與港藝中心簽訂合約書並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作為日後再申請審查之依據;若演出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者,應即函報港藝中心同意後始得 辦理。
(二) 所有演出作品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權或智慧財產權,若有違者,本局依相關規定處理,申請者須自行負擔法律責任。
(三) 有外國或大陸人士參與表演者,申請者應自行取得主管機關核准證明同意演出之相關文件。
(四) 為促進演奏廳檔期合理運用及維護其他申請單位場地使用權益,審查通過者演出單場觀眾人數未達百人者,停止1年申請權。
(五) 若為售票性質演出,應確實依法取得相關稅務之合法性;若為募捐、募款等公益演出活動,應向主管機關取得許可文件。
(六) 如遇天災(是否如期演出,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發布之命令及臺中市政府發布之公告為準)、傳染病流行疫情、戰爭、國喪、主要演出者重病或死亡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或場地設備故障,因而導致節目部分或全部無法順利進行,申請通過者得重議檔期;如因此導致解約,相關已發生演出費用由申請者負擔。
(七) 申請單位若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港藝中心得視情節輕重,取消其演出場次:
1.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2.未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3.計畫變更者。
4.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十二、本簡章經核定後實施,其修正或補充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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