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2026城鎮韌性(防空)演習訂於114年8月1日13時30分至14時演練
臺中市2026城鎮韌性(防空)演習執行計畫
壹、依據:
一、民防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三、建築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四、替代役實施條例
五、行政院115年4月10日院授防動字第1155401519號函頒「2026城鎮韌性(防空)演習實施計畫」。
六、臺中市政府115年4月29日府授全動字第1150125269號函轉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115年4月17日全後動全字第11500100801號函發「2026城鎮韌性統裁實施計畫」。
七、內政部113年3月31日台內警字第1130876101號函頒「防空疏散避難設施稽查實施計畫」。
八、內政部108年12月12日台內警字第1080876103號函頒「警察機關防情警報傳遞聯絡要點」。
九、內政部108年7月26日台內警字第 1080876102號函頒「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建檔作業要點」。
十、內政部警政署109年4月6日警署民管字第1090030213號函頒修正「警察機關防情通信及警報設備維護規定」。
十一、內政部警政署 102年12月25日警署民管字第 1020030549號函頒修正「臺灣地區防空警報及燈火管制命令代碼之編用保管實施規定」。
貳、演習目的
為落實全民國防教育及深化全民防空意識,藉每年防空演習驗證防空整備與作為,策進防空機制運作與效能,並擴大全民參與,進而熟稔空襲之因應作為,以減少空襲之損害。
參、演習構想
以減少空襲損害之目的,配合國軍「漢光42號演習」實兵操演期程,採「有預警、分區、異時」方式,於 115年8月10日驗證本市防空整備作為。
肆、實施方式
一、演習想定:
配合國軍「漢光42號演習」作戰階段,以假想臺、澎 、金、馬地區猝然遭敵空襲為想定設計,國軍部隊就戰術位置遂行軍事作戰,各地區民、物力均完成召集,各級政府機關依計畫完成戰時任務(勤務)人力部署與戰力保存。
二、演習地區、時間: 本市於8月10日(星期一)13時30分至14時實施30分鐘警報傳遞與發放、疏散避難、交通及其他必要管制。
三、演練重點:
(一)防情傳遞:
1、防空情報之傳遞、抄收與處理。
2、防情標示作業及報告、下達、通報等聯絡與記錄。
(二)警報發放:
1、空襲警報命令之接收、報告、下達與通報。
2、防情警報設備之操作發放與誤鳴、不鳴之處置。
(三)疏散避難:
1、醫療照護、公共運輸、生活消費、教育學習、觀展觀賽、休閒娛樂、宗教祭祀及機關(構),依行政院112年6月29日函頒「各場域防空疏散避難指引」辦理(如附件1)。
2、本市擇東區臺中車站(公共運輸)、臺中LaLaport北館(生活消費)及東區區公所(機關、構)等場域3處輔訪視導點地,執行疏散避難演練。
(四)交通及其他必要管制:
1、全區人、車管制,依內政部114年6月30日頒布之「防空避難指引(如附件2)」實施疏散避難。
2、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之所有人(管理委員會、保全或住戶),聽聞防空警報應主動開啟地下室車道之鐵捲門(柵欄)及其他出入口,供周邊民眾就近實施避難;另行走於道路之行人及車輛(駕駛、乘員),則聽從警察及民防執勤人員(必要時,由各需用機關自行運用替代役人力協助)引導,就近進入防 空疏散避難設施;另警察及民防執勤人員完成引導後,亦須隨同民眾進入避難。
伍、任務區分
一、任務編組:
(一)裁判評鑑組:
1、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稱警政署)派員擔任評核官(警政署訂定後函發),辦理「全民防空演習」部分之評鑑作業,負責督導、評鑑與裁判演習成效,本府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下稱民防管制中心)與各警察分局為受裁判單位。
2、本市地區輔助評核官由警察局負責編組派員實施督導,裁判地區以警察局所屬各警察分局為單位,督導人員編組表另發。
3、全民防空演習執行組:由本府運用「動員、戰綜、災防」三會報編成,並以市長兼任組長,負責本市「全民防空」演習之策劃與執行。
二、民政局:
(一)調各機關配合演習。
(二)襄助警察局辦理全民防空演練。
(三)協調區公所民防團(含各機關替代役人力納入運用)主動協助實施疏散避難及參與演練相關事項。
(四)協調各區公所、里辦公室配合協助擴大演習宣導、區里民參與防空演習。
(五)接待行政院動員準備會報指導官及陪同督檢事宜。
(六)指導主管場域主動協助民眾實施疏散避難。
三、消防局:宣導「消防防災e點通APP」防空疏散避難相關資。
四、交通局:
(一)指導各公民營客運公司營運車輛配合演習管制,協助疏散旅客相關事宜。
(二)指導轄內客運轉運站、中心配合演習管制,並於演習時輔助廣播提醒民眾注意事項。
(三)指導主管場域主動協助民眾實施疏散避難。
(四)協請委外停車場廠商,於輔訪及演習當日,開放地下停車場域,以供人員避難。
五、教育局:
(一)指導轄內高中(含)以下各級學校落實防空疏散避難演練。
(二)協助指導轄內各級學校防空疏散避難設施整備。
(三)配合演習結合全民國防教育法,強化各項文宣作為(宣導全民國防應變手冊),提升全民國防認知,落實全民國防教育。
(四)指導主管場域主動協助民眾實施疏散避難。
(五)協助各校網站宣導「臺中市115年8月10日13時30分至14時實施2026城鎮韌性(防空)演習,防空警報發放後實施人、車疏散避難及交通管制」。
(六)為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從小建立避難觀念,請指導轄內高中(含)以下各級學校落實防空疏散避難演練及全民國防應變手冊個人緊急避難包宣導。
(七)針對各種身心障礙者,藉由各級學校,以聲音或文字訊息提供多元管道相關預警資訊,協助引導進行防空避難。
六、衛生局:
(一)協助指導轄內醫療院所防空避難(設施、設備)整備。
(二)指導主管場域主動協助民眾實施疏散避難。
七、勞工局:指導主管場域主動協助民眾實施疏散避難。
八、文化局:指導主管場域主動協助民眾實施疏散避難。
九、都市發展局:
(一)函請轄內各管委會,加強宣導,防空演習、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時,防空疏散避難設施之所有人(管理委員會、保全或住戶)應主動開啟地下室車道之鐵捲門(柵欄)及其他出入口,供周邊民眾就近避難,防空疏散避難地下室勿堆放雜物,並應於演習當日配合開放,避免受罰。
(二)協助警察局查訪轄內防空疏散避難設施是否符合保管及使用規範(防空疏散避難設施聯絡平臺機制),違反無礙設施設置情形,令其限期改善。
十、環境保護局:運用垃圾車向民眾宣導「臺中市115年8月10日13時30分至14時實施2026城鎮韌性(防空)演習, 防空警報發放後實施人、車疏散避難及交通管制」。
十一、經濟發展局:指導主管場域主動協助民眾實施疏散避難,宣導家明火熄滅及鐵(窗)捲門拉下關閉。
十二、觀光旅遊局:指導主管場域主動協助民眾實施疏散避難。
十三、新聞局:
(一)協調電視臺、廣播電臺及平面媒體加強宣導。
(二)於本府「LINE」官方帳號或 APP 等發送訊息,並在市政府前 LED 電子看板播放等宣導事宜。
(三)協助演習當日記者邀集新聞媒體至東區(B1禮堂)召開媒體採訪相關事宜。
(四)演習當日邀集新聞媒體至該區公所場所召開媒體採訪,並先行洽詢參與記者有無相關議題,俾利預先準備。
十四、運動局:指導主管場域主動協助民眾實施疏散避難。
十五、秘書處:本府臺灣大道及陽明市政大樓地下室防空疏散避難規劃(含各種身心障礙者)標誌牌及避難指引等事宜。
十六、其他各局處:協助演習宣導,指導轄所場域主動協助民眾實施疏散避難。
十七、各區公所(民防團):
(一)請各區區長參加輔訪區長座談,由警察局說明及宣導防空演習應配合相關事宜。
(二)協請里(長)民宣導於聽到緊急緊報或收到國家及警報簡訊,利用里廣播請民眾避難,並協助引導民眾進入防空避難處所。
(三)指揮所屬民防團人員,協助里、鄰長引導各種身心障礙者及民眾實施疏散避難。
(四)運用民防團訓練、里民大會或基層座談時機,指派專人教導防空疏散避難相關知識,並協助民眾下載「警政服務APP」、運用「消防防災e點通」及全民國防手冊查詢防空疏散避難設施。
(五)協助指導轄內公有防空避難設施完成整備,並於演習期間開放供民眾實施疏散避難使用。
(六)配合全民防空演練相關事宜,由里長、里民或志工配合參與演練。
(七)里民座談會及防空避難巡禮:由各區公所於第1次預演當日辦理,並各邀請公所所在地里長(民)出席巡禮活動(若人數不足請民防團一同出席),並由轄區各分局配合防空避難巡禮、宣講及並請派員攝影以提供影像資料。
(八)東區區公所(配全程預演):
1、輔訪及演習當日,全體員工至地下室避難,務必參加,參加人員每人需配戴救難防護包。
2、演習當日應妥適規劃為媒體採訪區,並視現場規劃「媒體拍攝區」,再行開放媒體採訪,以嚴肅演習紀律,避免干擾演練或人員混亂等情事。
十八、警察局:
(一)演習秘書單位,綜理演習全般規劃、執行事宜。
(二)負責演習全般警政事宜,依警政署演習綱要計畫策訂執行計畫。
(三)策訂本府演習宣導執行計畫。
(四)執行編管防空疏散避難設施稽查。
(五)於演習前完成警報器試放、相關設施檢查等整備工作,並指導民防團隊及各相關編組人員,參與全民防空演練之防情傳遞機制運作、警報發放、警報系統測試及綜合實作各階段民防團隊運用等相關課目演練。
(六)各單位網站宣導及協助各區區公所宣講防空避難巡禮事宜。
(七)請各分局配合各區區公所防空避難巡禮活動,內容包含:
1、宣導圖卡。
2、指導里民下載及運用APP。
3、播放防空警報、海嘯警報等供民眾辨識。
4、防空避難宣導、參觀防空避難處所。
(八)第三分局於輔訪當日,派員攝影以提供影像資料供後續成果素材使用。
陸、評核方式與獎勵標準
一、執行方式:
各地區於當日13時30分至14時,實施30分鐘警報傳遞與發放、疏散避難、交通及其他必要管制實作演練。
二、評核單位:
全動署、統裁部及警政署指派人員實施評核;本市規劃東區為輔導區。
三、評核方式(評核表、作業程程序表,如附件6、7):
(一)檢核表以綠、黃、紅燈評比法(RAG標),依單項檢核、各 演練課目評核、各執行機關演練課目總評、列計加分項目、列計統裁部、行政院動員會報評核、計算各執行機關分數及評定燈號等程序實施。
(二)燈號相同者,名次優先順序以關鍵項目綠、黃燈、紅燈、一般項目綠、黃、紅燈數多寡排定,若均相同,最後以各部會評核總評分數排定。
(三)加分制度:演練過程之缺失發掘、創新作為、科技運用及推行精進改正作為之單位,由評核官撰擬說明表交由統裁部,列入總評加總分0.1分。(1表加0.1分)
捌、獎勵標準
一、綜合評定「特優」,頒發行政院獎狀乙幀。
二、綜合評定「優等」,頒發國防部獎狀乙幀。
三、綜合評定「甲等」,頒發統裁部獎座(牌)乙座。
四、綜合評定「乙等」,不予獎勵。
五、本政府有功人員,由各機關(構)依權責自行辦理敘獎事宜。
玖、一般規定:
一、演習整備:
(一)本府各機關應依本市全民防衛動員體系,完成各項先期整備。
(二)警察局(分局)受警政署督導,於演習前完成警報器試放、相關設施檢查等整備工作,並指導民防團隊及各相關編組人員,參與全民防空演練之防情傳遞機制運作、警報發放、警報系統測試及綜合實作各階段民防團隊運用等相關課目演練。
(三)防空疏散避難設施:
1、由警察局各分局先期訪查轄內防空疏散避難設施是否保持出入口暢通及具備基本照明設備,同時檢視標誌牌張貼,本府建管機關及其他業管局(處),配合稽查轄內防空疏散避難設施是否符合保管及使用規範,同時檢視無障礙設施設置情形(依內政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生效日期,以 97年7月1日為分界點),並令其限期改善。
2、保管及使用規範:
(1)不得堆置雜物,進出口通道應保持暢通。
(2)應避免積水、髒亂,並具備基本照明設備。
(3)設有電動門者,應熟悉人工操作開關方式。
(4)協調於門牌處(或明顯位置)設置標示牌。
3、開放時機:
(1)除公共空間外,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多位於大樓地下室,平時依法受個人財產權之保障,未經所有權人同意,勿擅自進入查看。
(2)防空演習、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時,由國防部發布管制疏散之命令後,始能開放進入。
(四)全民防空演習實施7日前,密集利用地方大眾傳播媒體與看板、網路、宣傳車、村里廣播站等文宣作為,公告演習實施之時間、地區、實施事項,並運用電視臺、廣播電臺、官網、臉書、APP、LINE群組及官方對民間(如大樓管理委員會)等多元宣傳(導)管道,加強宣傳(導)各項防空演習資訊及罰則。
(五)本市政府配合全動署及警政署現地輔訪(東區),召開本市各區長座談(程序表如附件5),宣導防空疏散避難觀念與知識,並實施「警政服務 APP-防空避難專區(QR Code)」與「消防防災e點通APP」下載及運用教學,建立師資量能。
(六)依內政部「社區防空避難巡禮」活動規劃,請各區區公所於第1次防空演習預演時,邀請該公所當地里(長)民參加座談,進行防空避難、基礎急救教學等實作課程,並引導民眾進入防空疏散避難設施(程序表如附件6)。
(七)考量防空預警時間短及晝間關閉燈火之必要性,敵空襲時,以「及時疏散避難」為首要目標,不強制要求民眾於晝間關閉燈火;另本市政府各單位持續向民眾宣導,於疏散避難前,宜養成關閉門窗、電源、水源及瓦斯之良好習慣。
(八)針對各種身心障礙者,可藉由電視臺、廣播電臺、村里、學校及警車廣播等方式,以聲音或文字訊息提供多元管道相關預警資訊,或由地方政府之民防團隊協助引導進行防空避難;各項演習宣導影片、文宣或指引,應朝「簡單、易讀」方向製作,並適時以手語、點字、聲音輔助,以強化無障礙溝通。
(九)參考行政院 112 年 6 月 13 日函頒「多國語言文宣(範例)」 印製多國語言文宣或指引,分發至轄內住戶大樓、大眾交 通運輸系統、醫院、養老院、公司企業及工廠等處所,必要時指派專人至身心障礙者、年長者、原住民族、外籍旅客及移工較易聚集場所,加強宣導本次演習相關資訊。
(十)本府所屬一級單位之管理單位(如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大眾運輸系統之管理單位)及區公所應依防空疏散避難設施數量、容量及配置情形,擬定「防空疏散避難計畫(如附件7)」。
二、演習地區內之各級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團體、公司、廠(場)站或民眾,未依民防法第21條、防空演習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配合演習命令之管制及演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引用民防法第25條裁處(裁罰案例,如附件8)。
三、演習經費:
(一)本演習經費由各單位年度施政計畫預算項下支應。
(二)全動署預於115年5月至6月完成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辦經費計畫書審查,俟立法院預算審議後,核撥委辦經費至受委託機關執行文宣品製作、宣傳(導)影片拍攝及里民座談,以擴大宣傳(導)成效。
(三)本演習結束後1個月內,由全動署至本政府監督考核防空演習委辦經費支用、核銷及原始憑證管控狀況,並納入評核重點。
四、演習期間若遭遇重大緊急事故(真實狀況),立即終止演習,依現行規定施放警報及應處。
拾、其他
一、演習統裁部及警政署評鑑人員視導所需車輛,請警察局協調派遣。
二、各演練項目各區區公所及警察局各分局於演練結束7日內,彙製演習檢討報告函送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俾利本府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呈報統裁部。(檢討報告格式如附件9)。
三、本執行計畫若有未盡事宜,另函補充之。
四、協調聯繫:
臺中市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民政局)
承辦人:施亞雯,聯絡電話:04-22289111轉29503
臺中市戰力綜合協調會報(臺中市後備指揮部)
承辦人:房逸儒,聯絡電話:04-23134788轉565617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
承辦人:警務正陳光耀,聯絡電話:04-22222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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