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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報名個人資料蒐集聲明|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

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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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報名個人資料蒐集聲明

歡迎報名參加由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所主辦、協辦的各項活動。當您完成活動報名時,即表示您願意以電子文件之方式行使法律所賦予同意之權利,並具有書面同意之效果。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告知以下事項:

一、蒐集目的

本中心為辦理活動報名業務之需,基於活動通知及聯繫使用,必須取得您的個人資料。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C001辨識個人者:姓名、電話、電子郵件等資訊。
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身分證字號。
C011個人描述:性別。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本中心因服務或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依相關法令之保存所訂保存年限。

(二) 地區:臺澎金馬地區。

(三) 對象:本中心、合辦單位。

(四) 方式:

  1. 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技之適當方式。
  2. 符合個資法第 20條規定之利用。

四、報名者個人資料之權利

(一) 報名者得依法請求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規範之個人權利,包含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

(二) 行使上述權利時,須以正式書面來函,並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向本館提出申請,詳細寫明所欲行使之權利種類、內容以及當事人連絡資訊,未具備上述要件者,為尚未完成請求之程序,若申請人不符前述規定,本館得請申請人補充資料,以為憑辦。

五、報名者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本中心活動報名基於上述原因而需蒐集、處理或利用報名者個人資料時,報名者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若選擇不提供個人資料或提供不完全時,將有可能無法報名成功或收不到報到成功通知信、報到編號,或後續與活動相關之訊息。

六、本中心得依法令或遵照主管機關、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要求,提供個人資料及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