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港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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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及補助計畫
財團法人臺中市港區文化藝術基金會獎勵及補助辦法
- 101年3月16日第5屆第4次董監事會通過實施
- 105年2月19日第6屆第5次董監事會第一次修正
- 財團法人臺中市港區文化藝術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營造良好文化藝術工作環境,培養藝文休閒生活,特制定「財團法人臺中市港區文化藝術基金會獎勵及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本辦法所稱「文化藝術」範圍為:
- 推展或從事美術創作之團體。
- 推展或從事表演藝術之團體。
- 從事文化藝術推廣之團體。
- 申請資格:限設址於臺中市海線地區(大甲區、大安區、外埔區、清水區、梧棲區、沙鹿區、龍井區、大肚區)之立案團體。
- 獎勵及補助對象:
- 長期貢獻,且持續經營相關文化藝術事務者,有助海線地區藝文發展者。
- 於臺中市海線地區執行重要文化藝術活動者,且有明顯效益者。
- 規劃於臺中市海線地區辦理藝文活動、出版文化藝術專刋著作及推廣文化藝術教育等相關事務者。
- 申請時間:活動當年度提出申請。
- 獎補助額度:
- 同一團體每年以獎補助一次為限,最高額度為新臺幣3萬元整。
- 若當年度經審核無符合條件者,亦可從缺。
- 年度預算額度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
- 應備文件:
- 分別填寫獎勵(附件1)或補助申請表(附件2),並依活動性質檢附相關計畫、簡介、文宣、錄音(影)檔案或照片等,供本會審核。
- 團體立案證明。
- 審核方式:
- 由執行長召開審查會議予以審核,審查委員2-3名,自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員工內聘任,惟不得支領出席及交通費。
- 審核時間為受理申請時間結束後兩週內召開。
- 審核項目
- 活動精神及執行項目及內容
- 推廣文化藝術之(預期)效益
- 相關申請資料之完備度
- 獲獎資歷
- 其他
- 權利與義務:
- 受獎勵者-
- 成果報告中之相關影音、圖片、文宣品,無償提供本會作為宣傳或相關非營利用途。
- 配合本會辦理相關頒獎或成果發表活動。
- 受補助者-
- 應依送案之計畫項目及內容執行,若有變更者,須於活動辦理前15日書面取得本會同意,否則本會得不予補助。
- 相關文宣品應註明本會補助字樣。
- 成果報告中相關影音、圖片、文宣品,無償提供本會作為宣傳或相關非營利用途。
- 配合本會辦理相關頒獎或成果發表活動。
- 受獎勵者-
- 核銷撥款:
- 受獎勵者應於核定獎勵後,文到30日內,檢送領據辦理。
- 受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30日內,且於11月底前,檢送領據及成果報告辦理。
- 本辦法經董監事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