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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及補助計畫|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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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及補助計畫

財團法人臺中市港區文化藝術基金會獎勵及補助辦法

  1. 101年3月16日第5屆第4次董監事會通過實施
  2. 105年2月19日第6屆第5次董監事會第一次修正
  • 財團法人臺中市港區文化藝術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營造良好文化藝術工作環境,培養藝文休閒生活,特制定「財團法人臺中市港區文化藝術基金會獎勵及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本辦法所稱「文化藝術」範圍為:
    1. 推展或從事美術創作之團體。
    2. 推展或從事表演藝術之團體。
    3. 從事文化藝術推廣之團體。
  • 申請資格:限設址於臺中市海線地區(大甲區、大安區、外埔區、清水區、梧棲區、沙鹿區、龍井區、大肚區)之立案團體。
  • 獎勵及補助對象:
    1. 長期貢獻,且持續經營相關文化藝術事務者,有助海線地區藝文發展者。
    2. 於臺中市海線地區執行重要文化藝術活動者,且有明顯效益者。
    3. 規劃於臺中市海線地區辦理藝文活動、出版文化藝術專刋著作及推廣文化藝術教育等相關事務者。
  • 申請時間:活動當年度提出申請。
  • 獎補助額度:
    1. 同一團體每年以獎補助一次為限,最高額度為新臺幣3萬元整。
    2. 若當年度經審核無符合條件者,亦可從缺。
    3. 年度預算額度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
  • 應備文件:
    1. 分別填寫獎勵(附件1)或補助申請表(附件2),並依活動性質檢附相關計畫、簡介、文宣、錄音(影)檔案或照片等,供本會審核。
    2. 團體立案證明。
  • 審核方式:
    1. 由執行長召開審查會議予以審核,審查委員2-3名,自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員工內聘任,惟不得支領出席及交通費。
    2. 審核時間為受理申請時間結束後兩週內召開。
    3. 審核項目
      • 活動精神及執行項目及內容
      • 推廣文化藝術之(預期)效益
      • 相關申請資料之完備度
      • 獲獎資歷
      • 其他
  • 權利與義務:
    1. 受獎勵者-
      • 成果報告中之相關影音、圖片、文宣品,無償提供本會作為宣傳或相關非營利用途。
      • 配合本會辦理相關頒獎或成果發表活動。
    2. 受補助者-
      • 應依送案之計畫項目及內容執行,若有變更者,須於活動辦理前15日書面取得本會同意,否則本會得不予補助。
      • 相關文宣品應註明本會補助字樣。
      • 成果報告中相關影音、圖片、文宣品,無償提供本會作為宣傳或相關非營利用途。
      • 配合本會辦理相關頒獎或成果發表活動。
  • 核銷撥款:
    1. 受獎勵者應於核定獎勵後,文到30日內,檢送領據辦理。
    2. 受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30日內,且於11月底前,檢送領據及成果報告辦理。
  • 本辦法經董監事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